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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博文] 案例研习53(05):其他处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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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23:02: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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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22 22:50:13  新浪博客  投行小兵

                        一、永太科技:土地违规处罚  

2005年、2006年公司处于快速发展期,生产规模增长较快,新增生产设备较多,由于工作中的疏漏导致发生了多起环保、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公司管理层非常重视,进行了认真的整改,通过了相关部门的验收,进一步完善了公司相关制度,并在随后的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坚决杜绝再次发生类似事故。有关具体情况如下:  

1、2003年公司因未经批准擅自占用19,704平方米国有土地建设厂房,临海市国土资源局于2005年10月19日作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非法建筑物,并处罚款人民币197,040元。公司于2005年10月20日缴纳了该笔罚款,并根据国土资源局的要求依法补办了相关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依法取得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  

2、2005年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厂房、办公楼、宿舍、食堂等房屋建筑物,影响城市规划,临海市建设规划局于2006年6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本公司罚款人民币7万元。公司于2006年6月23日缴纳了该笔罚款,并依法取得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证。  

发行人律师认为,经核查,上述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且发行人已按相关规定缴纳了罚款,并于2006年取得上述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故上述土地、房产不存在权利瑕疵,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构成障碍。  
三、万昌科技:安全监管处罚  

2010年8月19日,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发行人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淄安监管责改字[2010]第 1073
号),责令发行人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并对原甲酸三甲酯生产装置三层未按规定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仪问题给予行政处罚。  

2010年8月30日,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发行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淄安监管罚字[2010]第 1014
号),发行人原甲酸三甲酯生产装置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报警仪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发行人限期改正,并决定给予发行人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2010年9月7日,发行人履行上述处罚决定,缴纳罚款18,000元。2010年9月16日,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发行人下达《整改复查意见书》(淄安监管复查字[2010]第1065号),经对发行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全部问题已按要求整改完毕。  

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因违反安全监管的有关规定而被处以罚款18,000元。发行人已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纠正和整改,相关整改情况已得到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认可和确认,且之后发行人未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违反安全监管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重大影响。”  
二、奇正藏药:质量及广告处罚  

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自成立至今,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经营,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也不存在被相关主管机关处罚的情况。发行人下属子公司甘南佛阁(2007年8月前为奇正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存在违反有关法规被处罚的情况,具体如下:  
1、产品质量问题受到的处罚  
2004~2006
年期间,各地曾出现不同藏药产品厂家药品抽检不合格的事件,甘南佛阁也属于其中之一。  

浙江金华、绍兴等地区药监局在对甘南佛阁生产的洁白丸药品进行抽检时,因丸粒存在重量差异而被认定为不符合规定,当地药监局对本批次药品按劣药处理并对相关药品经销商进行了行政处罚。2004~2006年,药品经销商受到的该类处罚累计21.59万元。此类处罚在经销商缴纳完毕后,由奇正集团对相关的经销商进行了相应补偿。此类事件发生后,公司为避免将来在产品质量上再发生问题,积极投资研发新设备并及时改进产品生产工艺,解决了丸重超标技术要求,其后未出现类似问题。  
2、广告违法问题受到的处罚  

2006年,甘南佛阁生产的“二十五味珊瑚丸”在《东南快报》、《东南早报》、《海峡都市报》发布处方药广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广告给予违法公示的处理。  

2007年7月31日,甘南佛阁因药品广告违法,被北京药监局以京药监市[2007]97号文暂停了其产品“痛风安(十五味乳鹏丸)”在北京的销售,随后对其进行了整改。2007年8月21日,北京药监局以京药监市[2007]101号文恢复其在京销售。  

尽管本公司的子公司甘南佛阁由于药品质量问题和广告违法问题曾受到过行政处罚,但考虑到罚款金额较小,情节轻微,对社会未造成严重影响,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三、海利得:新材料建设规划、安全生产、税务处罚  
(一)海宁市规划建设局行政处罚  
1、违规事实  

海利得在马桥街道中国经编科技园经编六路2号厂区内,于2003年1月开工建设的该公司三期2#车间项目,在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规划批准的二层建设为三层。超批准建筑面积1,493.52平方米,超规划批准面积的工程造价为746,760
元人民币。该工程于2003年9月竣工并已投入使用。海利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8条和《浙江省实施办法》第28条、第33条之规定,属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2、受到处罚的情况  

2006年9月11日,海宁市规划建设局出具了海城监罚字【2006】第054号《处罚决定书》,对上述违规事实处罚如下:“本局现对你公司作出除以违法工程造价6%,即人民币肆万肆千捌佰零伍元陆角整(44,805.6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你公司按规定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行人已缴纳了罚款并补办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二)海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1、违规事实  

2006年8月22日,海利得东区原贴合车间在钢窗维修、更换施工时发生一起触电事故,外包施工人员吴培月从钢脚手架上往上攀爬时遭电击坠落至地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海利得将东区原贴合车间钢窗维修、更换工程发包给既无资质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吴培月个人施工,对钢窗维修、更换工程在施工时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统一协调、管理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  
2、受到处罚的情况  

2006年11月21日,海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了海安监(大队)行罚【2006】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上述违规事实处罚如下:“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两个月内予以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发行人已缴纳了罚款,进行了整改,同时制订了《关于零星工程承包合同签订的若干规定》。  
四、精艺股份:工程建设处罚  
(一)处罚情况  
   

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没有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即在所租土地上建设建筑工程,受到顺德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顺德区建设局行政处罚。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按处罚决定缴纳了相关的罚款,此后未再发生类似行为。  

经核查,发行人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虽然存在违法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但其所建工程没有违反所在地土地利用规划,也未严重影响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城市规划。有关行政机关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作出处罚后,对其所建建筑工程均予以了保留,并依法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核发了《房地产权证》。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占有、使用相关房地产已没有法律障碍,其生产经营未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包括精艺金属)及其子公司冠邦科技、精艺万希虽然存在违法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但其所建工程没有违反所在地土地利用规划,也未严重影响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城市规划。有关行政机关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冠邦科技、精艺万希作出处罚后,对其所建建筑工程均予以了保留,并依法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冠邦科技、精艺万希核发了《房地产权证》。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冠邦科技、精艺万希占有、使用相关房地产已没有法律障碍,其生产经营未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因此,上述行政处罚涉及事项不属情节严重的重大违法行为,亦未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二)发行人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情况  

发行人前述违规行为主要发生在其改制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前后,当时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正处于逐步规范阶段,管理控制有所疏忽,并非因发行人管理层不诚信、主观故意为之,同时公司股东及主要管理人员也对工作疏忽进行了认真总结和深刻反思,并通过完善内控制度、主动采取各种措施保证公司经营活动合法合规,上述违规行为不会对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执行产生后续影响。  

1、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管理层在长期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体现出了高度的责任心和诚信经营的品质。公司先后被佛山市政府、顺德区政府评为“纳税超千万企业”,公司董事长冯境铭先生在2005
年被中国有色金属加工工业协会授予“优秀企业家”称号,2007
年被佛山市顺德区国税局北滘分局聘请为“税务特邀监察员”,而发行人也于2006
年被佛山市顺德区工商局评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在公司的发展历程当中,公司几位主要股东没有任何侵占公司利益的行为,同时还通过委托贷款、抵押担保等各种渠道为公司长期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因此,公司的发展历程充分证明了股东及管理层的诚信和尽责。  

2、尽管公司上述违规行为的产生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但公司管理层仍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公司管理层对管理的疏忽所导致的违规行为进行了深刻的反省和总结,同时公司管理层还认识到,仅仅有做好管理的主观意愿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完善公司管理的各项制度并且要将规范管理的理念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细节。公司管理层多次组织各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规范发展和内控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和梳理,并鼓励各级管理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在上市辅导过程中,公司管理层主动与中介机构交流,征求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规范管理的意见,将内部控制理念深入到每一个员工的思想当中,保证公司不再出现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3、发行人将反思和总结落实到具体的制度和行动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证该类事件不再发生:(1)加强相关岗位人员的税收法规学习,组织人员积极参加税务局主办的学习和培训,尤其是税务局主办的月度培训;(2)每月派人按时到税务局收集国地税税收宣传资料、杂志以及各类新税法实施条例热点问答杂志等;(3)和国税地税部门加强沟通联系,主动请税务局领导到公司指导工作,财务部门负责人、办税人员及相关会计人员经常主动和税务局管理员、股长等沟通学习,和他们当面交换意见,请教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4)对于发行人及子公司因未取得报建手续而受到处罚事宜,公司在受到处罚后及时补办了相关手续,并已取得《房地产权证》。  

同时,为了杜绝该类事情的再次发生,公司完善了内部管理机构,制定了《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纳税申报制度》。公司设立专人负责纳税事务,及时报送纳税资料,以避免未能在规定时限内上报纳税申报资料而遭受罚款,导致公司财产和名誉损失。  

公司制定了《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公司开展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工程所在地的有关规定进行,不得违规建设;规定了主管公司工程建设的负责人、执行部门、具体权责和相关的执行程序等。  
4、正中珠江已对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于2008
年5月18日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广会所审字[2008]第0801880014号《审计报告》,认为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2005年12月31日、2006年12月31日、2007年12月31日及2008年3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合并财务状况;2005、2006、2007年及2008年1-3月的经营成果和合并经营成果;以及发行人2005年度、2006年度、2007年度及2008年1-3月的现金流量和合并现金流量。  

经核查,发行人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已建立了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该等制度已得到有效执行,不存在由于内部控制制度失控而使发行人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或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并令其失真的情况。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营运效率及效果未因最近三年及一期存在的行政处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五:群兴玩具:产品质量纠纷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质量体系,认真贯彻落实质量控制规章制度,严格监控各类质量事故,高度关注顾客满意度,不断提升产品竞争力,提高品牌价值。公司的产品取得了经销商、终端零售商、消费者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认可。2010年6月,公司被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连续八年守合同重信用企业”;2009年,公司被汕头市消费者协会评为“承诺诚信单位”;2010年,公司被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评为“企业信用评级AAA级信用企业”。  

报告期内,公司除因产品质量认证参与国家指定认证机构的产品质量检测外,公司还接受了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3C”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其他的定期与不定期抽样检测,,其中各级质量检测部门共14次检测,“3C”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共31次监督抽样检测,在累计45次检测中,公司出现了一次产品质量检测问题。该次产品质量问题已得到及时有效整改,在公司整改完成后,汕头市质检局组织广东省质量监督玩具检验站(汕头)抽样复检,经检验产品合格,2010年9月15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监督司报送粤质检便字【2010】593号《关于群兴玩具股份公司产品情况的函》,批复确认公司已完成整改,2010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确认公司完成整改事项。  

同时,公司产品在流通领域被东莞市工商局、成都市工商局、广东省工商局等各级工商部门检测中发现部分型号存在质量问题,主要问题类别为可预见的合理滥用试验后出现危险锐利尖端”及“标识和使用说明”问题,主要问题产品为几个型号的遥控车及玩具手机,虽然此两种问题为玩具企业中较普遍发生的质量问题,且问题型号产品在公司收入中占比较小,但公司高度重视所发现的产品问题,对相关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得到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才恢复该型号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同时采取相关措施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由于上述问题并未发生重大质量纠纷,且及时得到有效整改,公司未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  

2011年1月4日,汕头市澄海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证明,报告期内,公司能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产品技术质量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等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况。  

2011年1月17日,汕头市澄海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证明,报告期内,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均符合国家及行业的相关产品质量标准,没有因违反产品质量及技术监督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未收到任何单位和个人关于发行人产品质量的投诉或举报。  

2011年1月17日,汕头市澄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报告期内,公司所生产的产品符合市场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未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受到处罚,未收到任何单位和个人关于发行人产品质量的投诉或举报。  

2011年1月17日,汕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证明,报告期内,公司出口商品符合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质量标准,没有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召回等情形。2011年1月17日,汕头市澄海区消费者委员会证明,报告期内,未收到过关于公司产品质量问题的投诉或举报。  

2011年3月8日,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证明,报告期每年对公司进行产品质量抽检,抽检结果均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技术标准,近三年公司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能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产品技术质量方面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等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况。  

2011年3月8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证明,公司近三年没有因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被其行政处罚的记录。  

2011年1月15日,发行人出具《声明》:报告期内,公司产品不曾对儿童健康造成不利影响、未受过相关部门处罚,也不存在与产品质量相关的诉讼和投诉,并保证该等陈述及确认是真实、准确。  

综上所述,发行人有效建立并严格执行了产品质量内控制度,报告期未发生产品召回及其他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报告期所发生的“可预见的合理滥用试验后出现危险锐利尖端”及“标识和使用说明”等问题已经及时整改,并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未产生处罚情形。  

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认为:近三年公司能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产品技术质量方面相关法律法规,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没有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等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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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该文章来源于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e7d4ff01017jcd.html,爱股网不对其内容负责。请各位运用独立思考的能力,去其糟粕、取其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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