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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19 19:51:26 新浪博客 投行小兵
1、我公司是一家居民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仪器生产,并在国外设立有一家分公司。去年我公司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企业所得税可以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今年第一季度我公司来源于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来源于国外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境外所得已在当地按规定缴纳了20万元所得税。请问,我们在计算今年第一季度的应纳所得税时,对于取得的境外所得该如何计算其抵免限额呢?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你公司今年第一季度来源于我国境内、境外所得按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总额=(200+100)×15%=45(万元),因此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45×100÷(200+100)=15(万元)。由于境外所得在当地缴纳的所得税20万元>抵免限额15万元,因此你公司第一季度实际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45-15=30(万元)。
2、将个人房地产投入自己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征收契税?
答:个人独资企业属非法人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因此,将个人房地产投入该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其权属没有变动,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契税,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登记时仅需办理更名手续。
3、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一批货物,由于延期支付了货款,对方收取了一笔资金占用费,并且和价款一起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资金占用费的部分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上述与货款同时收到的违约金和延期付款利息属于价外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进项税额包括: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因此,上述开在专用发票上的“资金占用费”部分税额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4、我企业与A企业签订合同,向A企业出售一台机器设备,随后在采用融资租赁形式租回该设备,请问我企业销售机器设备的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因此,贵企业将已经出售的资产又融资租赁回的设备不征收出售该资产的增值税。”
5、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前是否可以扣除?以前年度如果发生,但企业未扣除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本规定自
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6、某企业2010年10月1日对外签订固定资产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规定,租赁期限为1年,每月租金1万元,合同签订日提前一次性支付租金12万元。该企业如何确认租金收入?
答:该企业可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在租赁期限内,将租金收入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即2010年度确认租金收入3万元,2011年度确认租金收入9万元。
7、酒店开业以前发生的装修费是否属于开办费?
答: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房屋发生的装修费,不属于开办费,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装修费”,自装修完成并投入使用的次月起,分期平均摊销,摊销期限不得低于5年。如租赁期限长于5年,应按有效租赁期间平均摊销。
8、我公司在2008年租入房产做营业门面,在2009年初装修费为300万元,分三年摊销,在2011年初时我公司又重新进行装修一次,装修费为150万元。我公司将尚未摊销完的上次装修费为100万元(300万元÷3年),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在2010年一次性进入损益,但是主管税务机关认为这样是错误的,引用六十八条规定也是错误的,要求对进入2010年损益的100万元进行纳税调整处理。这样的要求是否正确?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企业在原有的租赁合同期内重新装修,不能在此次装修当年将尚未摊销的装修费用一次性计入当前损益并在税前扣除。因为有可能存在第二次装修只是在原有装修基础上部分改造等情况,如第一次装修已经铺设好的地下管道和墙上暗线等,第二次装修很可能不需要再次变动。
9、企业有欠缴增值税,同时本月有留抵税额,能否用留抵税额抵缴欠税?如果能抵缴,应该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为了满足纳税人用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相关栏次的填报口径作如下调整:1、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2、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
10、两个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管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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