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5333|回复: 0

[财经博文] 一问一答(34):财税专题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1-4 22:54: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序言】爱股网投资文摘收录50多名国内知名价值投资博客的文章,从而为广大用户提供最新、最有价值的投资文摘。在这里你可以领略投资高手们的投资理念,关注他们的投资组合,了解他们的选股思路以及他们对个股行业的看法。
—————————————————————————————————————————————
2011-10-13 22:46:20  新浪博客  投行小兵

                        1、企业新成立时买了一块土地,实际只用了其中的三分之二建造了房屋,企业该如何计算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2、按揭买房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计入房屋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因此,按揭买房发生的利息支出,凡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应该计入房产原价的,则计入原值计征房产税。  
3、我公司为丰富职工文化生活,在节日举行职工文娱活动(举行晚会和体育比赛活动等),公司购买实物作为奖品,请问能否列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在税前列支?  

答:职工文娱活动经费支出不能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可在工会经费中列支。  
4、企业将自产产品发放给员工作为福利,是否需要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如果需要,是否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因此企业将自产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应该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同时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计算基数。  
5、新办企业的开办费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如何进行处理?  

答:开办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解释具体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按照不低于3年的时间均匀摊销。但摊销方法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对于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按照税收政策规定扣除。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时还有存货是否要做进项税转出?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不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7、我是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在改制过程中对于投资主体这块是否改变如何确定?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所称“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和第四条所称“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投资人名称和出资比例均不发生改变。凡改变上述两项内容的,均属于投资主体发生改变。  
8、近日,某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来电咨询,该公司开发沿街三层商铺
24500平方米,每平方米销售价格12000元。现为进一步提高沿街商铺的商用价值,该公司与购房客户达成协议,由公司代为沿街商铺统一进行外墙装饰,购房客户共计向该公司支付装饰款5000万元。他们问,公司所收取购房客户的5000万元装饰款,是否需要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复: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同时《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该公司因对沿街商铺进行装饰对购房客户所收取的费用,也应该包括在对外转让收入当中。  

因此,该公司作为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应该就所收取的装饰款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9、租赁合同租金如果确认收入,公司出租商铺,根据合同会预收部分租金,按照税法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请问,如果合同期间为三年,约定租金季度支付,在11月收取11、12、1月租金,是否在2010年仅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11及12月租金,2011年1月确认1月租金收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中规定“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根据以上文件,你所述情况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限,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均匀计入各月份收入。  
10、本年收到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是否并入本年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如果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文件的规定,则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否则,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备注】该文章来源于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e7d4ff0102dt95.html,爱股网不对其内容负责。请各位运用独立思考的能力,去其糟粕、取其精华。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联系我们|开放平台|免责声明|小黑屋|手机版|爱股网 ( 陕ICP备19013157号 )

GMT+8, 2025-1-8 11:37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