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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26 18:00:14 新浪博客 投行小兵
【观点和资料来源于网上,小兵略作整理】
(一)基本规定
1、适用情形
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
2、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②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③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3、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①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③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4、计税基础
(1)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2)关于上述计税基础,有网名为*童的网友提出两个观点:①三年前1万购入的计算机,这次活动送人了,现价3000,没出台这个文件可按3000征个税,出台了这个文件,只能按1万征。三年前100万购入的房屋,这次活动送人了,现价300万,没出台这个文件可按300万征个税,出台了这个文件,只能按100万征。而且宁静致远老师还将这作为一个问题单独提了出来,认为可否按照公允价值征税。
(3)个人理解,首先有一个经营常规问题,并且按中国人传统观念,送礼很少送旧的东西,这两种情况是很少见的,当然不排除送古玩一类的东西。退一步讲,如果真有这些情况,那么三年前购入的房屋,那就不属于商品,而是购入的固定资产,也就是不属于本文件规定的范围。而且要将作为固定资产的房子赠送,首先要视同销售,这样就要按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来确定销售价格,那么这个价格理应做为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数,因为这相当于企业按这个价格卖给这个人取得现金后又将现金送给此人。至于将旧电脑送人,委实不符合经营常规,不在我们的讨论之列。
(4)事实上,对外购的商品来说,两壶酒所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视同销售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规定一至,税种之间充分协调”是很有道理的。另外本条还提出了一个新的提法,也就是自产和外购的服务也列入了征税范围,这就堵死了一些所谓的筹划大师用来避税的途径。
(二)背景资料
1、两个废止的文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的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2002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中提出,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和这两个规定相比,此次通知仅针对企业赠送的礼品,而未提及“现金和有价证券”。这个可以这样理解,现金及有价证券本身就是有价格的,已经属于征税范围;而礼品通常因没有价格或难以确定价格,而不被纳入征税范围,仅按照广告宣传费扣除,因此财税(2011)50号再次强调礼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必要性。
2、稽便函[2008]115号的细化
根据稽便函[2008]115号(一)各种促销活动赠送礼品征税问题:①对于促销活动中的抽奖赠送礼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②向大客户、关系户等有关个人直接赠送的礼品,按“其他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对于向大客户、关系户给予的折扣或减免、赠送的话费,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③对于促销活动中赠送的手机、飞机里程等各种礼品,由于具有折扣销售性质,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稽便函[2008]115号为什么会出台呢?这里面有一个真实的故事,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对中国移动的检查,某市地税局进入企业后,因为企业所得税系国税征收,营业税申报缴纳均规范,基本没有什么问题,如何寻找突破口呢?突然间某检查人员惊呼: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功夫,原来中国移动公司每年向消费者发放的食用油、啤酒、宣传品等达六千万元,如按其他所得扣交个税,则需补交一千二百万元之巨。但经请示上级税政部门以及查阅总局对某省局的批复后,缘来缘去一场梦,最后仅就赠送给相关单位的大客户经理的礼品补征了税款。事实上,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原因在于,对于促销活动中赠送的礼品具有折扣销售性质,因此赠品的价值和商品的价值共同体现在了赠品受让者的出价中,而《通知》的第二条,其实质是礼品受让者并未出价,与商品销售无关,因此其所获得的赠品应当视为一种收益,从而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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