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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19 19:48:34 新浪博客 投行小兵
主体
股权转让
投资收益
法规依据
居民企业
25%
0
1、《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企业可以根据资产转让利得与企业收益合并纳税。
2、《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非居民企业
10%
10%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1条: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企业所得税法》第19条: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1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有税收协定,优先执行税收协定】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4条:
2008年1月1日以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境内自然人
20%/0
20%/10%
1、《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2、《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境外自然人
20%
10%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045号文件废止后,境外居民个人股东从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境外居民个人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时应由本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但鉴于上述税收协定及税收安排规定的相关股息税率一般为10%,且股票持有者众多,为简化税收征管,在香港发行股票的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排发股息红利时,一般可按10%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无需办理申请事宜。
2、《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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